结果概述
境外电诈窝点业务员、参与5个月,自首、从犯、认罪认罚从宽辩护观点获采纳,成功适用缓刑。
辩护要点
- 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,构成自首
- 在诈骗团伙中系从犯
- 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
辩护思路
基本案情
涉案人员受他人邀约偷渡出境,进入境外电信诈骗窝点从事刷单诈骗,在诈骗小组担任业务员,参与诈骗时长共计5个月;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,全程如实供述,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在整体诈骗团伙中属于从犯,无同类犯罪前科。杜平律师担任本案指定辩护人。
辩护意见方向
- 认可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;
- 当事人系自首、共同犯罪从犯、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,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,请求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适用缓刑。
法院裁判逻辑
- 调取出入境记录、境外窝点供述、同案人员笔录、到案经过、认罪认罚具结书、前科查询记录,核实诈骗行为、从犯地位、自首情节全部属实;
- 采纳杜平律师提出的从犯、自首、认罪认罚从宽辩护观点,结合其参与犯罪时间较短、无前科的情节,认可适用缓刑条件。
判决结果
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五千元((2026)川1722刑初86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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