结果概述
累犯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捕猎「三有」保护动物,坦白、认罪认罚从轻情节获法院认可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辩护要点
- 被盘问时主动交代全部事实,构成坦白
- 庭审全程自愿认罪认罚
- 犯罪情节较轻、社会危害程度有限
辩护思路
基本案情
涉案人员在当地全域全年禁猎山林内,使用被鉴定为枪支的高压气枪、热成像仪等禁用工具捕猎灰胸竹鸡(国家「三有」保护动物),先后两次捕猎,第二次被现场查获;其此前两次故意犯罪服刑,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次犯罪,构成累犯;被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全部捕猎事实,庭审全程自愿认罪认罚。杜平律师担任本案指定辩护人。
辩护意见方向
-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无异议;
- 涉案人员存在坦白、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;
- 本案整体犯罪情节较轻、社会危害程度有限,请求法院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。
法院裁判逻辑
- 逐一核查禁猎政府通告、野生动物司法鉴定、枪支鉴定文书、现场扣押清单、前科判决书、刑满释放证明、讯问笔录等全部证据,捕猎事实、工具违禁、禁猎区域、累犯情节均证据确凿;
- 认可杜平律师提出的坦白、认罪认罚两项从轻量刑情节;
- 但涉案人员使用制式气枪捕猎,作案工具危险性高,同时属于法定累犯,根据《刑法》第七十四条累犯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,驳回适用缓刑、判处拘役的辩护意见。
判决结果
涉案人员构成非法狩猎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;扣押的气枪、热成像仪、竹鸡等涉案物品全部没收,由公安机关处置((2026)川1722刑初143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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